但被上述理论争鸣忽视的一个前提问题是,行政权—司法权范式是否具有绝对性,能否被用以回答中国的问题。
比如,有的观点就会提出,为什么只修改这些内容,而其他更为重大的问题应当作出修改和明确的,却不在修改的范围内?客观地说,制定这两部法律的时间比较早,现在看来需要研究修改的内容,是较多的,至少从问题的重要性和数量来看,现在修正案草案中的内容是远没有涵盖的。三是,不修改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能解决问题的,即使后来的有些做法和规定与两部法律不完全一致,也不改。
3、关于全国人大与人民的关系。代表团之间、跨代表团的代表之间,进行串联沟通,有两种方式。6、关于全国人大的对外交往。采取第一方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提出的问题很多,各方面意见不一致,并且不具备短时间内达到共识和作出修改的条件,怎么办?笔者认为,可以不作修改,或者将原计划的修改时间延长一至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三、对组织法新增"总则"的意见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增加了总则,作为第一章,但这也引发了一些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
1982年制定全国人大组织法时,比较仓促,其中的很多问题是与修改宪法连带考虑的,而宪法对全国人大的制度,所设计的只是一个大体框架。这样,如何在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做到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保证全国人大行使质询权、罢免权,可能就是一个需要慎重研究又很不好处理的重大问题了。从操作性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所有法律文件所作的审查报告都需要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的决定,其工作量不可估量。
换言之,其中并不都是合宪性争议,或者说,其主要不是合宪性争议。(2)目前合宪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委员长会议制定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而该工作办法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而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制定机关表达独立的意志,属于外部行为,与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的本来性质、地位是不相符的。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并不要求必须是人大代表,其主任、副主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
基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身份、产生机制及该委员会的性质,由其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尤其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更能彰显这一工作的严肃性、法律性和程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2)对法规、司法解释有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的权力。全国人大拥有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权。尤其是,在2018年通过修宪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后,相关的法律未能因应修宪精神及时进行修改。主要理由是:(1)现行有关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规定散见于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以及《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之中,欠缺体系性且易于形成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3.统一合宪性审查标准的需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权。1.法工委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拥有完全的合宪性审查权。2.法工委负责接收并作初步审查,完成过滤功能。
在宪法地位上,全国人大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法工委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如前所述,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工委的任务是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做一些基础性工作。摘要: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更是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了提高法案及其他议案审议的工作效率,更好发挥成员的作用,代议机关通常按照立法及监督政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协助其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由法工委在接收的基础上,先进行初步审查,若确属合宪性争议,再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3)代表中法律界人数极少。其主要理由是:(1)在我国,宪法除授权全国人大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外,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具有合宪性审查权。
全国人大拥有最高的合宪性审查权。《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26条规定,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工委可以按照下列情况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1)对党的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移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局。
全国人大为非常设机关,每年只举行一次例会,会期通常为10天左右。此实际上意味着,法工委获得了与前述专门委员会相同的在合宪性审查领域的授权,可以独立行使一定的合宪性审查权。
笔者认为,从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上进行分离,是最为妥当的方法。在我国宪法制度下,上述主体并不具有宪法解释权。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在前两种情形下主要承担审查职责,但事实上主要是由法工委承担审查职责。作为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承担着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能。此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均不拥有合宪性审查权。如前所述,法工委协助进行合宪性审查,与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精神并不相符。
同理,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是三权分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其在完成司法裁判职能过程中,也是独立行使权力而不需要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协助。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组织或者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其在地位上低于全国人大而高于其他所有国家机关,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具备审查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正当性和条件。(3)对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移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法制局。
备案审查就是在接收备案的基础上,对法律文件的这些内容进行审查。十九大报告使用的表述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从法理上说,应由全国人大对此类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以彰显宪法的权威,体现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宪法草案在全民讨论过程中,仍有一些人提出应当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建议。
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合宪性审查,其他的职能也主要限于宪法上的争议,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拥有合法性审查的权能。6.上述法规、司法解释以外的所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虽并不直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接收备案的国家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其有违宪的嫌疑时,可以依据《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关于各专门委员会分享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职能的规定,均在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2018年宪法修改之前。
(2)经研究认为被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需要进行纠正的,报经批准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研究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司法解释。提交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具体承担接收备案工作。